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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地区“一所学校两种制度”的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在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一九九四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后来这些“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统称为“改制学校”,俗称为“校中校”。
目前一些公办学校主要是强校、名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高收费,回避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使得义务教育的高收费“合理”,既加重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同时,由于重点校、名校办的改制学校拥有优质教育资源,不按地域择优招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强化了家长的择校心态。失衡的供需关系导致的结果是:有钱的交钱,有“关系”的走后门,普通群众“望名校兴叹”。
基于这种情况,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研究,建议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规定。草案据此作了修改。(完)【作者:王岩 孙宇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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